您好,關于商品房預售問題想請教一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此文件住建局官網法律法規(guī)中有展示),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另外,《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于修改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的決定》等文件均表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蛾P于進一步整頓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號)提到,“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
在某些房地產商發(fā)生商品房違規(guī)認籌和認購行為的情況下,跟買房者預期簽訂的《認購書》的認購金卻不能退還,暫且不論銷售的套路,這難道不是霸王條款?難道買房者就只能忍氣吞聲,或者到處投訴無果?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明明跟買房者簽訂認購書的時候無法出示預售證,最后卻說絕無無預售證賣房的問題,請問判斷一個房地產商“無預售證賣的問題”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希望能及時收到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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