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五華縣男子李某出獄不久便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被五華縣人民法院以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近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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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出頭的五華小伙李某曾于2017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12月8日凌晨,剛出獄不久的李某身著其從網(wǎng)上購買的警察制服,先后去到五華縣水寨鎮(zhèn)兩間按摩店和一間理發(fā)室冒充公安民警,以檢查工作的名義進行招搖撞騙。李某對其中一間按摩店以存在不正規(guī)服務為由要求店主沈某交罰款2000元,否則封店停業(yè),后被沈某識破并報警。當天下午,五華縣公安民警通過電話向李某了解相關情況時,李某仍冒充是市公安局明察暗訪組的人。案發(fā)后,李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已構成招搖撞騙罪。鑒于案發(fā)后李某能坦白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其在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屬累犯,又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均依法應予以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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