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森林防火形勢嚴峻,為有效打擊野外違規(guī)用火行為,消除人為火災隱患,興寧市公安局聯合相關部門持續(xù)加大野外用火執(zhí)法力度,全力防范各種野外違規(guī)用火行為,從源頭上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線,實現宣傳力度全覆蓋、護林巡查無死角。日前,興寧市公安機關依法對合水鎮(zhèn)一村民劉某違規(guī)野外用火行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12月14日下午5點,合水鎮(zhèn)石陂村護林員小組巡查時,發(fā)現村民劉某正在其家門前的竹林邊焚燒竹子、雜物等,現場濃煙陣陣,火勢兇猛。護林員迅速趕至起火點制止劉某繼續(xù)點燃雜物,并立即聯系村委干部及當地派出所,經過半個小時的作業(yè),火源被成功撲滅。
經詢問,劉某對其違規(guī)野外用火的行為供認不諱。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興寧市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自9月進入森林防火特別防火期以來,受持續(xù)晴朗天氣影響,溫度較高,干旱、大風等不利天氣增多,造成植被含水量下降,空氣濕度降低,稍有火星即成火情。為確保森林防火工作的落實,各部門積極開展防火巡查工作,加大巡查密度和廣度,確保各項防火措施落實到位。同時,特別提醒廣大群眾,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凡進入禁火區(qū)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等;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興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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