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肇事司機黃庭元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
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黃庭元沒有對申請人及親屬進行救治,而是立即棄車逃逸!黃庭元的逃逸行為
亦導致現場有部分被破壞,以致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其無法確認事故發(fā)生時的撞擊點位置!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br />
綜上所述,肇事司機黃庭元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應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當天下午根本就沒有受害者家屬在交警大隊,何來要求做酒精測試之說?
你們自己去看看證據公開是什么時候的事情,讓家屬去地磅單簽名又是什么時候。
證據公開的時候竟然騙受害者家屬說地磅單在留隍交警中隊,而是交警大隊里面根本就沒有地磅單。所有簽名上面都有時間跟日期,你們怎么不去看清楚?
我們受害者家屬手上有貨車在留隍過地磅的地磅單,實際重量是73430噸。
不要老是想著忽悠我們老百姓,如果我們手上沒有證據也不會找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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