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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五華4名干部違紀行為

      mz168 2020-4-14 22:01:22      0 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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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安流鎮(zhèn)原鎮(zhèn)干部馮文琴、馮天勝和藍田村原“兩委”干部陳天樂、陳鵬輝共有以下5個違紀行為:


      2014年—2015年間,陳天樂、陳鵬輝在協助安流鎮(zhèn)政府落實藍田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以截留藍田村兩戶危房改造戶補助資金和以親戚的名義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方式,分別騙取補助資金3.93萬元和1.85萬元;


      2015年5月至9月間,陳天樂、馮文琴、馮天勝、陳鵬輝四人在協助安流鎮(zhèn)人民政府開展興華高速公路征地過程中,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偽造征地丈量登記表、補助款發(fā)放表等資料,先后套取41.0294萬元進行私分;


      2016年1月,陳天樂將縣安監(jiān)局下撥給藍田村的黨務工作費1萬元占為己有;


      2017年3月,陳天樂采取弄虛作假手段,將安流鎮(zhèn)政府下撥的河堤加固工程款余額7796.12元占為己有;


      2017年11月,馮文琴在擔任安流鎮(zhèn)常務副鎮(zhèn)長和三江村堯嶺橋籌建委員會名譽主任期間,以付款給工程承包人的名義,將縣財政局下撥的三江村堯嶺橋建設款10萬元占為己有。


      另外,2016年至2018年間,陳天樂和陳鵬輝,存在組織社會人員妨礙執(zhí)法、多次伙同他人或指使他人毆打村民、強迫石場低價交易等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構成犯罪。


      馮文琴、馮天勝兩人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馮文琴、馮天勝、陳天樂、陳鵬輝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9年3月6日,五華縣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認定陳鵬輝犯貪污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1萬元。認定陳天樂犯貪污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認定馮文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認定馮天勝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陳天樂、陳鵬輝、馮文琴、馮天勝等4人,利用職務便利,沆瀣一氣,通過采取騙取、截留等手段借機斂財,已構成違反廉潔紀律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他們把“危房補助資金、各項民生工程款”當成了“唐僧肉”,利益當前,蛇鼠一窩。究其原因,一是權力和金錢是擺在每一位黨員干部面前的現實考驗,涉案人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主觀上有個人素質不高,黨紀、政紀、法紀意識淡薄,放松世界觀改造,導致私欲過度膨脹,逮著機會就利用手中的權力違規(guī)撈取好處。二是基層黨組織落實管黨治黨責任不力,壓力層層遞減,對干部隊伍疏于教育、管理、監(jiān)督,不敢堅持原則、不敢動真碰硬,致使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蔓延。三是制度不健全,如群眾監(jiān)督制度、公開公示制度、職能部門復查復核制度、直接責任人失職責任追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沒有得到有效執(zhí)行,為套取、截留等腐敗行為的滋生提供了空間。


      違反的黨紀條規(guī)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三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


      第一款第七項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款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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