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簡稱:*ST廣珠 證券代碼:600382 編號:臨2022-044
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受理待開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額:人民幣709,929,411.11元(利息暫計至2022年3月9日)。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影響:由于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不能確定,最終實際影響需以公司訴訟及后續(xù)法院判決或執(zhí)行結果為準。公司將根據相關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廣東明珠集團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地公司”或“甲方”)就共同合作投資房地產“鴻貴園開發(fā)項目”事項與興寧市鴻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多次進行協(xié)商,由于雙方一直無法達成合意,置地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積極采取法律途徑,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具體信息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
原告:廣東明珠集團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丙娣,執(zhí)行董事。
被告一:興寧市鴻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源房地產”)
法定代表人:鐘春香,執(zhí)行董事。
被告二:何全君
被告三:鐘春香
被告四:何柏東
被告五:何權霖
被告六:廣東鴻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源集團”)
法定代表人:鐘春香,執(zhí)行董事。
被告七:劉利芬
被告八:劉先云
被告九:梅州鴻源生態(tài)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源旅游”)
法定代表人:何運珍,董事長。
被告十:梅州鴻源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源農業(yè)”)
法定代表人:何運珍,執(zhí)行董事。
(二)訴訟案件訴訟請求與事實
1、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一鴻源房地產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88,500,000元。
(2)判決被告一鴻源房地產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3,848,377.78元(利息以當期實際借款金額為本金,從2020年8月20日起分段計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止,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3)判決被告一鴻源房地產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88,500,000元為本金,自2021年11月16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暫計至2022年3月9日為27,581,033.33元)。
(4)判決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鐘春香、被告四何柏東、被告五何權霖、被告六鴻源集團對被告一鴻源房地產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判決原告對被告三鐘春香所持有的被告一鴻源房地產84.09%股權、被告六鴻源集團持有的廣東鴻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權、被告七劉利芬持有的被告九鴻源旅游34.01%股權、被告八劉先云持有的被告九鴻源旅游65.99%股權、被告九鴻源旅游持有的被告十鴻源農業(yè)100%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上述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6)判決原告對被告十鴻源農業(yè)持有的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租賃未用水田、魚塘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上述債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7)判令本案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以上暫計金額為:709,929,411.11元。
2、事實與理由:
2016年12月5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一鴻源房地產(乙方)以及擔保人(丙方)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鐘春香、被告四何柏東、被告五何權霖、被告六鴻源集團簽訂《共同合作投資合同》,約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分期多次向乙方出資總額不超過人民幣伍億玖仟萬元整(參考乙方提供的用款計劃),用于支付開發(fā)項目的建筑工程款項;乙方自愿承諾依法負責上述項目的建設、管理、經營,并承諾承擔全部盈虧及全部經營風險(除乙方自愿承諾分配給甲方的合作利潤外);共同合作的期限為肆拾捌個月,肆拾捌個月期滿,乙方同意甲方全額收回上述出資及產生的相關利潤;乙方自愿承擔全部盈虧,自愿承諾自甲方出資次月起按月以甲方實際出資額的年分配率為18%計算的金額向甲方分配利潤;乙方自愿以本合同所述的“開發(fā)項目”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給甲方抵押并出具《抵押擔保書》,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其中被告三鐘春香以其所持有的被告一鴻源房地產84.09%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被告六鴻源集團以其持有的廣東鴻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權提供質押擔保。
乙方未按約定向甲方支付利潤額的,每遲延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未付利潤額的每日萬分之十補償,遲延超過31日至90日的,每遲延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未付利潤額的每日萬分之三十補償,直至利潤付清為止,遲延超過91日的,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甲方未能按期足額收回出資的,每遲延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資額的每日萬分之十補償,遲延超過31日至90日的,每遲延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資額的每日萬分之三十補償,遲延超過91日的,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在任何情況下,乙、丙方出現履約能力問題、發(fā)現開發(fā)項目受阻或其他情況影響甲方依約收回出資及分配合作利潤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出資等等。
同日,對于上述債務:
(1)被告一鴻源房地產向原告出具了擔保抵押書,承諾提供其所開發(fā)的“鴻貴園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作為抵押擔保;被告一鴻源房地產與原告簽訂了抵押合同,向原告提供4處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
(2)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鐘春香、被告四何柏東、被告五何權霖分別向原告出具了擔保書,承諾承擔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3)被告三鐘春香向原告出具擔保質押書,承諾提供鴻源房地產出資額肆仟伍佰貳拾肆萬元出資(出資比例為84.09%)作為質押擔保。合同簽訂后,被告三對上述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
(4)被告六鴻源集團向原告出具擔保質押書,承諾提供廣東鴻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興寧市鴻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資額壹億零壹佰陸拾捌萬元出資(出資比例為100%)作為質押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簽訂后,被告六鴻源集團對上述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
(5)被告七劉利芬與原告簽署質押合同,承諾提供被告九鴻源旅游出資額貳佰萬元出資(出資比例為34.01%)作為質押擔保。合同簽訂后,被告七劉利芬對上述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
(6)被告八劉先云與原告簽署質押合同,承諾提供被告九鴻源旅游出資額叁佰捌拾捌萬元出資(出資比例為65.99%)作為質押擔保。合同簽訂后,被告八劉先云對上述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
(7)被告九鴻源旅游與原告簽訂質押合同,承諾提供被告十鴻源農業(yè)出資額捌佰萬元出資(出資比例為100%)作為質押擔保。合同簽訂后,被告九鴻源旅游對上述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
(8)被告四何柏東與原告簽訂抵押合同,提供林權證(興府林證字(2014)第2014003號)作為抵押擔保;
(9)被告十鴻源農業(yè)與原告簽訂抵押合同,承諾提供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租賃未用水田、魚塘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
2018年11月23日,被告六鴻源集團與原告簽訂質押合同,提供廣東鴻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興寧市鴻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資額壹億零壹佰陸拾捌萬元出資(出資比例為100%)作為質押擔保,并辦理了質押登記。
2019年2月1日及2019年11月1日,原告(甲方)、被告一鴻源房地產(乙方)與丙方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鐘春香、被告四何柏東、被告五何權霖、被告六鴻源集團先后簽訂《共同合作投資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及《共同合作投資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二》,約定:鑒于相關政府機構不接受乙方將“開發(fā)項目”抵押給甲方,乙方未能完成將“開發(fā)項目”抵押給甲方的相關手續(xù),各方同意乙方停止辦理將“開發(fā)項目”抵押登記給甲方的相關手續(xù);乙方應當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出資及產生的相關利潤,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乙方欠付款前,乙方應按照原合同規(guī)定的年分配率向甲方分配利潤及履行原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各項乙方義務。丙方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自2016年12月6日起陸續(xù)向被告一鴻源房地產出借款項共618,500,000元,還款期限已于 2021年 11月 15日屆滿,被告一至今只歸還了本金合計30,0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8,500,000元及利息93,848,377.78元未清償,按照合同約定被告一鴻源房地產應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綜上,因被告一鴻源房地產沒有按照約定向原告清償借款及利息,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已構成嚴重違約,且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屆滿,被告一鴻源房地產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償全部借款及利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一鴻源房地產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鐘春香、被告四何柏東、被告五何權霖、被告六鴻源集團對被告一鴻源房地產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三鐘春香、被告六鴻源集團、被告七劉利芬、被告八劉先云、被告九鴻源旅游、被告十鴻源農業(yè)在其抵押、質押擔保物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截至本公告日,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二、上述案件對公司的影響
(一)由于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最終訴訟及執(zhí)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需以公司訴訟及后續(xù)法院判決或執(zhí)行結果為準。
(二)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信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刊登的相關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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