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駕墜入村道旁的淺水溝后溺亡,誰該為此負責?近日梅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民事案件。
去年7月的一天凌晨,丁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行駛至梅江區(qū)某村道路段時,因操作不當墜河溺亡。事發(fā)后,市公安局交警直屬大隊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認定丁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家屬不服,他們認為導致丁某死亡的原因是案發(fā)地的村道主管部門沒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及應有的管理維護義務,才會讓丁某沒能及時避險,掉入河中。遂將事發(fā)路段所在的村委會、鎮(zhèn)政府及梅江區(qū)交通運輸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費共52萬余元。
三被告辯稱,涉案路段屬于四級公路(Ⅱ類),道路建設時未有技術標準要求,水圳亦無設置警示標志的相關要求。道路為村民委員會自籌資金建設,路面寬度4.7米,設單車道,路肩寬度0.5米至1.3米。事發(fā)路段的路肩寬度1.3米,夜間有路燈照明。該道路建設時,未有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設置護欄,因屬單車道,亦無需劃車行道分界線。道路外側的水圳深約0.9米,此深度的水圳危險度不高,無設置警示標志的相關要求,如果受害人未醉酒駕車,不可能導致溺亡。故三被告認為應由受害人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事故道路只是微彎道路,不屬于國家交通運輸部頒布的《農村公路建設標準》的7.0.3規(guī)定的危險路段,不屬于必須在路側安裝防護裝置的路段。故三被告不存在道路管理維護的缺失行為,對損害事實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與丁某死亡無民事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涉案道路為村民日常通行的村道,夜間有路燈照明。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醉酒后對認知可能造成影響及由此可能引發(fā)的風險,并應自行避免相關風險。丁某酒駕墜入河中死亡,應對損害后果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一審判決后,丁某家屬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梅江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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