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氣象局關于升放氣球活動
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切實做好升放氣球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升放氣球管理辦法》《梅州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定的要求,現(xiàn)就我市升放氣球活動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于空氣、總質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系留氣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體上、直徑大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
二、升放氣球須按規(guī)定審批并由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實施,嚴禁無資質的單位、個人或未經(jīng)審批升放氣球。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
三、升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升放氣球單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升放氣球作業(yè)申報表。
四、經(jīng)審批許可的升放氣球活動,升放氣球單位應嚴格按照技術規(guī)范實施,杜絕違章操作。取消升放氣球活動的,升放氣球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報告;更改升放時間、地點或者數(shù)量的,升放氣球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重新提出申請。利用氣球開展各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把關,嚴格按照許可要求升放。
五、對于無資質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未經(jīng)審批擅自從事升放氣球活動、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升放系留氣球無專人值守、委托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等行為,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對升放氣球活動及其安全管理進行監(jiān)督,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監(jiān)督及舉報電話:0753 -2284083。
廣東省梅州市氣象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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