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昱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羅燕苑、陳惠燕、凌思妮與被申請人梅州市昱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梅區(qū)勞人仲案字[2024]403-405號),已審理終結。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梅區(qū)勞人仲案字〔2024〕403-40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梅州市昱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羅燕苑支付工資合計人民幣81759元。
二、被申請人梅州市昱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陳惠燕支付工資合計人民幣49389元。
三、被申請人梅州市昱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凌思妮支付工資合計人民幣44992元。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領取,逾期不領取則視為送達。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如果覺得這篇文章對您有幫助,請打賞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