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沐林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曾凌軒與被申請人梅州市沐林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梅區(qū)勞人仲案字[2024]721號),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申請書及證據(jù)材料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
申請人曾凌軒要求你方支付:1、欠付申請人2024年5月至7月勞動報酬7700元;2、未簽訂2024年1月至7月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二倍工資差額16800元;3、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申請人利益受損的經濟補償5600元。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領取上述仲裁文書,逾期視為送達。提出答辯書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0日內,本委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時在梅州市梅江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樓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聯(lián)系電話:0753-2196732),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將作出缺席裁決,領取裁決書的時間為開庭后7日內,逾期未領取將在梅江區(qū)人民政府網站公告送達。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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